請 領 資 格 |
給 付 額 度 |
(1)加保年資滿一年女性滿55歲或男性滿60歲退職者。 (2)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退職(無年齡限制)。 (4)不需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且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需堅強體力者,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1)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個月 。 (2)合計年資超過十五年,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給付2個月。 (3)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例:年資16年半,以17年計,可領19個月)。 (4)60歲前退職者最高以45個月為 限。 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50個月為限。 |
<<應備文件>>
了解更多:
勞保局老年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2
老年給付(一次金請領):
退休基數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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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x 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一、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A.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年齡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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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出生年次 |
4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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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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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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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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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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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 |
B.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
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C.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二、 給付標準
A.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B.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