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8 00:5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申報遺產稅須留意,如果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所適用的遺產稅扣除額將有所限制,包括親屬扣除額、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地扣除額等都無法適用,此外,像是喪葬、遺產管理必要費用等扣除,也必須以發生在我國境內為限。
但台北國稅局發現,依據戶籍謄本記載資料,甲君在2010年間出境後,再也沒有入境台灣,並於境外死亡,屬於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各項扣除額必須剔除,並調整補稅。
國稅局指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產稅扣除額應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辦理。
遺贈稅法明訂,被繼承人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國民,納稅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有關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也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等。
此外,一般遺產稅案件,死亡前六年至九年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但被繼承人常居境外的話,這項扣除也無法適用。
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等扣除方面,依法也有限制,必須發生在我國境內,才可扣除。
國稅局呼籲,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項目金額,會因為被繼承人常居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不同,繼承人可檢視被繼承人的除籍謄本、戶籍謄本或入出境資料,留意遺贈稅法規定,核實辦理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鄭景杰老師/剪報資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