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民眾繼承房地,一併繼承的貸款債務若比繼承的房地價值還高,等於「得不償失」,若不想繼續背房貸而選擇賣出時,這筆額外債務也無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繼承人將房地出售,不但沒賺錢,還可能得面臨高額所得稅。
為解決這類型案件問題,並讓房地交易課稅更貼近實質課稅原則,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只要符合三大條件的繼承房地交易案件,就可適用解釋令,讓高於繼承房地現值的額外負擔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三大條件包括第一,繼承人必須同時繼承該筆房地及其貸款,假設哥哥繼承貸款餘額,弟弟繼承房地,將無法適用;第二,所謂貸款餘額,僅限金融機構貸款適用,私人間借貸不算;第三,貸款必須是由出售人(繼承人)實質負擔償還。
官員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案件為例,甲君2018年繼承父親在2016年購入的自住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同時繼承600萬元貸款餘額,隨後甲君在2020年以1,000萬元出售。
甲君案例中所繼承的「貸款餘額」高於「繼承房地價值」,在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布,兩者差額可進一步從交易所得中減除,解釋令前後,課稅所得就相差了300萬元。
官員表示,過去這種類型的案件實務上常出現,不少納稅人因此提出行政救濟,今年也有民眾訴願成功,因此財政部統一做出解釋令,讓「得不償失」的額外負擔,也可列為交易所得的減項,保障納稅人權益。
官員表示,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尚未核定案件且符合前述三項條件者,無論房地交易是屬於舊制或新制,都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