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幫兒女買壽險或儲蓄險,常常一買就是幾十年,且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台北國稅局提醒,這類保險要特別小心稅務問題,等到最後領取保險給付時,就必須要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稅,如果換算下來所得超過670萬元,就要課稅。
舉例而言,台北有位王先生(化名)過去被親人列為保險受益人,親人過世後,王先生在2016年領到親人投保壽險的死亡給付共計5400萬元,這筆所得依法必須申報基本所得額,然而官員指出,王先生因為沒申報基本所得額,最後遭補徵稅額293萬元,還被處以罰鍰117萬餘元。
官員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當受益人領到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同一申報戶當中,有人符合規定,就有申報義務。
官員表示,並不是整筆保險給付都要課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家申報的保險費當中,若包括保險死亡給付的部分,每戶全年可以享333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只有超過限額的部分,以及其他並非死亡給付的部分,才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同樣用王先生的例子來看,5400萬元保險給付當中,可以先減除免計入所得的3330萬元,國稅局僅核定王先生漏報2070萬元所得。2070萬元還要再加上其綜合所得淨額,再減掉670萬免課稅基本所得額,最後再以20%稅率計算稅額。
2006年前保單不用課
官員提醒,不是所有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都一定要依此規定課稅,如果是2006年以前買的早期保險,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還沒施行,因此可以不用依相關規定課稅。
官員指出,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的所得有限,除了死亡給付之外,主要還包括海外(含香港、澳門)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所得、非現金捐贈等。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年度是否有受領上述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鄭景杰老師/剪報資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