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人要買投資型保單,壽險公司不得承保。金管會24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案,首度明訂要保人是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的資金,想投保投資型保單,但投資屬性卻不是「積極型」,壽險公司對這種態樣的保戶「不得承保」。
其次為了保護70歲以上高齡者的養老金,繼要求今年1月1日開始,壽險業對70歲以上保戶投保投資型保單,必須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並在保單結束後保存五年。
這次草案則是擴大範圍,只要是70歲以上客戶投保各種有「解約金」的保單(小額終老保單、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的傷害險除外),都要錄音或錄影,保存到保單結束後五年。
法規預計預告60天,預計年底前上路,違反此規定者,就是依保險法罰鍰60萬元到1,200萬元不等。
這次修正的重點主要都是避免業務人員勸誘保戶以貸款或保單借款方式,投保新保單,一是增列保險招攬人員要了解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且招攬報告書要納入要保人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情形。
二是保險招攬人員或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單借款方式繳交保險費,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的貸款酬金。三是70歲以上客戶投保有解約金的保單,銷售過程要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的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適當性。
四是客戶資金若是貸款或保單借款來投保有保單價值金的商品,或是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險,要指派非銷售通路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方式,確認招攬人員有充份了解客戶及保單適度,並要明確告知客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五是保險業核保時,要評估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不得承保用借錢繳保費買投資型保單,且投資屬性不是積極型的保戶;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保單給70歲以上客戶的適當性;評估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是否是投保前三個月向同一家保險公司貸款或保單借款、檢視客戶提供財務資訊的一致性。
鄭景杰老師/剪報資料提供